在我国源源不绝的商业史上,有一句广泛撒播的谚语 “买的没有卖的精” 。
尤其是在当下的买房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购房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掉进去了开发商的圈套,过后由于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又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以下是某市消协在签定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时总结出的12类套路、圈套——
一、出卖人否定补充协议傍边的条款归于格局条款,借以革除本身法定职责;
二、出卖人使用单独拟定格局条款的优势,为己设置免责条款;
三、出卖人绝对地将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等扫除出要约的规模,市消委会主张顾客依据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别;
四、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职责不对等,涉评条款在相同违约的景象下,无论是解约期限仍是违约金设定,均对买受人一方不公平,应当进行调整;
五、“不可抗力”的规模过于广泛,依据《合同法》的规则,不可抗力其适用规模有鸿沟,如气候要素、第三者差错行为等是可预见的,不归于“不可抗力”;
六、项目原监理单位为出卖人所延聘并付出监理费,竣工检验经其承认认可,由其作为买卖双方质量争议的判决者无法确保公平公平,应由与买卖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组织检验检测成果为准;
七、对原规划、规划恣意改变及革除告诉责任,市消委会以为出卖人此举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从的诚笃信用原则;
八、出卖人将归于业主共有的大堂、电梯间等物业,规则为出卖人一切,此举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九、按揭不成不管原因均需要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内一次性付款,市消委会以为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种,一概要求买受人承当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则;
十、不管逾期付款金额巨细,出卖人都有权单独面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设定不公平不合理;
十一、不合理规则以预缴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买受人付出物业管理费是入伙后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出卖人无关,不该当作为出卖人交房的条件;
十二、买受人需在房屋产权期限内“终身”向出卖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对该笔费用的具体内容未作阐明,买受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沛保证。
所以,顾客签约前请细读条款,防止日后许多误解和胶葛,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费事。